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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8

提升投資誘因 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完成審定

經濟部業於105年10月4日召開106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第3次會議,經會議討論後,躉購費率除陸域大型風電、川流式水力、生質能及廢棄物發電維持聽證會公告之費率外,其他包含太陽光電、陸域小型風電、離岸風電及地熱發電,則皆較聽證會公告數值調升,其中太陽光電調升約1.29%,另為鼓勵國內設置案採用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給予費率加成6%,費率加成後水準將與105年度相當。

106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第3次會議由經濟部政務次長沈榮津主持召開,會中邀請各公協會及業者代表進行意見陳述,並就9月20日舉辦「106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聽證會」之各界意見進行討論,完成審定「106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經濟部後續將依「行政程序法」辦理預告及公告相關作業。

太陽光電部分,參酌業者意見,並觀察國際模組價格變化及需求趨勢,經審定委員充分討論後,決議建議106年度太陽光電不採行競標機制,期初設置成本不依國際預估成本降幅調整,躉購費率將相較聽證會公告之數值提高約1.29%;另為鼓勵國內設置案採用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決議費率加成由5%提升至6%,費率加成後水準將與105年度相當。

陸域小型風電及離岸風電部分,參酌業者於聽證會提供之意見及資料,決議調整費率計算參數,躉購費率相較聽證會公告數值分別提高5.22%及1.00%。地熱發電部分,則考量國內尚無實際商轉案例,為鼓勵業者投入,決議維持105年度躉購費率。

此外,106年度其他獎勵措施如下:

1.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全數採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範之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且適用106年公告之完工上限費率者,其電能躉購費率按規定之費率加成6%。

2.為鼓勵北部地區(包含北北基、桃竹苗、宜花)設置太陽光電,躉購費率加成15%。

3.裝置容量10MW以上之地面型及水面型(浮力式)太陽光電設備,於次年6月30日前完工者,其躉購費率適用完工時前一年度當年度之上限費率。

4.屋頂型及不及10MW之地面型與水面型(浮力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屬第一型或第二型發電設備,且於同意備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完工者;或屬第三型發電設備,且於同意備案之日起四個月內完工者,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5.離島費率加成15%,106年度仍延續實施。

經濟部強調,106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所採參數皆以市場實際成交或可佐證數據等資訊,計算出公平合理的費率水準,相信具有足夠的投資誘因,為我國再生能源產業奠定良好的發展基礎。


發布日期:105-10-04 下午 03:57 新聞來源:經濟部能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