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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2

公有廳舍設置陽光屋頂 活化資源景觀

部分民眾對於縣(市)政府出租公有廳舍設置太陽光電可能影響景觀疑慮,經濟部能源局說明如下:

因我國太陽光電設置之技術成熟,且太陽光電推廣政策以屋頂型為優先。縣(市)政府所有或管理之公有廳舍(如中小學校園),經縣(市)政府公開出租招標程序後,由縣(市)政府提報能源局承租廠商名單者,於一定裝置容量內得免參與太陽光電競標作業,以鼓勵縣(市)政府活化資產設置太陽光電,透過躉售電能可增加縣(市)政府與廳舍管理單位之收益,以利推廣太陽光電應用與普及化。縣(市)政府亦經由政府採購相關法規出租公有廳舍,並無以公共工程為試驗場之疑慮。

有關太陽光電結構安全部分亦已有法規規範,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需檢附雜項執照,或如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者,應經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簽證,送縣(市)政府同意備查,即太陽光電系統之結構已有相關安全證照或簽證,應無影響建物結構安全之虞。

有關校園設置太陽光電景觀部分,目前校園大部分建物為平屋頂,設置太陽光電應不影響其景觀,另如斜屋頂或部分有具整體設計之校園建物,將建請縣(市)政府於辦理出租招標時,納入景觀與設計評選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