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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6

「燃煤發電」為我國主要基載電源,禁用生煤衝擊電力穩定供應

行政院環保署昨日表示,雲林縣政府「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因牴觸「地方制度法」第25條及「空氣污染法制法」第28條規定,應屬無效。經濟部能源局表示,為回應地方政府對空氣污染議題之關切,已責成燃煤發電業者加強空氣污染防制措施,減少空氣污染物之排放;並逐步汰換電廠老舊機組,以提升發電效率。

經濟部能源局強調,燃煤發電目前為我國主要基載電力,提供穩定電力供應來源,除考量發電成本外,並須依法令規定儲存30天安全存量,目前燃煤發電占全國發電量比重達46.9%,其中,雲林縣內燃煤發電機組(含汽電共生)總裝置容量共4,635.5MW,103年雲林縣燃煤發電機組(含汽電共生)發電度數達285.38億度,占全國發電比重超過1成。若禁用生煤,將嚴重影響電力穩定供應。另倘將燃煤電廠轉換為其他替代燃料(如天然氣),則因受限於燃料供應(我國天然氣供應受限於現有天然氣接收站容量、管線配置,已近飽和,倘規劃興建第三接收站也需費時8-10年,因此即使改用燃氣電廠也無多餘天然氣可供應),以及燃煤機組轉換為燃氣機組之拆廠環評、採購及施工等時程(約需10年),短期間並無法替代。

行政院環保署於103年12月1日公告加嚴電力業之「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既有燃煤火力電廠將自105年12月1日起適用加嚴標準,以500MW之機組為例,粒狀污染物已由原64 mg/Nm3加嚴至20mg/Nm3、硫氧化物由原500ppm加嚴至60ppm,氮氧化物由原300ppm加嚴至70ppm。經與國際間排放標準比較,我國排放標準已較日本及韓國嚴格且已接近美國排放標準。麥寮發電廠及台塑石化汽電共生廠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與監測值均符合其環評承諾值及法規加嚴排放標準。

經濟部能源局重申,擁有乾淨的空氣品質與環境是全民所期待與樂見的,但仍需以國家整體角度、執行面可行性、且合於法制面下,尋求最佳解決方式。經濟部身為全國能源的主管機關,有義務確保全民能源使用的基本權利,面對民眾對於產業、電力設施排放空氣汙染之疑慮,經濟部未來將採「長期趨嚴,短期務實」作法降低對民生與經濟的衝擊,積極與環保署、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充分溝通與協調,達到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能源穩定供應之多贏目標。

發布日期:104-09-08 下午 02:31 經濟部(能源局)發言人:陳副局長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