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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5

「優惠電價收費辦法」實施後 弱勢團體開始享有優惠電價

經濟部能源局表示,有關報載「能源局護航 台電省70億補貼 弱勢團體遭殃」,並非事實。未來「優惠電價收費辦法」實施後,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等弱勢團體,將開始享有優惠電價。
「電業法」第65條規定:「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台電公司自36年2月起,即依「電業法」第65條規定,陸續提供自來水、鐵路、捷運、高鐵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優惠,101年提供優惠總額約26.1億元;另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等弱勢團體列為優惠對象,係由立法委員提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及101年8月8日總統令公布增訂,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收費辦法。
經濟部能源局為落實「電業法」相關規定,經邀集相關部會研商後,研擬完成「優惠電價收費辦法」,已於102年6月17日預告,並於6月20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者,皆可於14日內陳述意見。目前已有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台北市政府交通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臺北捷運公司等陳述意見,經濟部能源局將整理及分析各陳述意見,辦理後續公告作業。
目前優惠用電內容規劃如下:公用自來水、電車、電鐵路、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統一以電費總額85折計收。各級公私立學校部分,若屬表燈用戶,則按表燈非時間第1段單價計收;倘屬電力用戶,國中小學校依適用電價85折計收。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學(專)依適用電價之97折計收。
經濟部能源局同時表示,「電業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電業供給優惠對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惟目前台電公司之平均電價(每度2.82元)低於供電成本(每度3.04元),依「電業法」第65條第1項規定,台電公司並無再持續提供優惠之責任,現行之優惠電價實為台電公司之政策負擔。
經濟部能源局強調,優惠電價屬台電公司政策性負擔,依行政院102年1月31日研商「台電、中油及台水公司政策性負擔相關事宜」會議結論,宜逐步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102年考量各部會預算編列問題,仍由台電公司自行吸收;103年以後,將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及經濟部協調各部會逐年編列預算支應。